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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36625.4-2021 智慧城市 數據融合第4部分:開放共享要求【檢測標準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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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36625.4-2021.Smart city-Data fusion-Part 4 :Opening and sharing requirements.

1范圍

GB/T 36625的本部分規(guī)定了智慧城市數據融合開放共享的基本模式、業(yè)務需求、特征和技術要求等。

GB/T 36625.4適用于規(guī)范智慧城市數據融合過程中相關數據的開放和共享。

2術語和定義
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

2.1

數據開放 data opening

數據擁有方將數據向政務部門、企業(yè)單位和城市公眾等相關方開放。

2.2

數據共享 data sharing

在一定的條件下,數據擁有方將數據與相關方共同使用。

注:根據不同共享類型,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以及不予共享。

2.3

元數據 metadata

定義和描述其他數據的數據。

[GB/T 18391.1-2009,定義3.2.16]

2.4

數據模型 data model

數據的形或者文字性表示,指明其特性、結構和相互間關系。

[GB/T 18391.1-2009,定 義3.2.7]

3概述

3.1 智慧城市的數據開放共享,是指相關方在智慧城市建設、管理.運營以及提供和使用智慧城市服務過程中所產生.制作.獲取、擁有的數據,按照一定的規(guī)則,在某一相關方內部或相關方之間流轉的行為。

3.2 智慧城市相關方主要包括:

政務部門:主要指部門及法律法規(guī)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(yè)單位和社會組織;

企業(yè)單位:主要指各類企業(yè)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組織、機構團體等;

城市公眾:主要指城市市民個體。

3.3 智慧城市數據融合開放共享的適用對象可包括:

政務相關部門信息系統(tǒng):作為政務部門的信息化設施,一方面支撐部門內部信息傳達.信息存儲和信息操作,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規(guī)的指導下,分級別、分權限將信息開放給其他智慧城市相關方;同時,從其他相關方系統(tǒng)獲取有益于城市管理和治理的數據。

《GB/T 36625.4-2021 智慧城市 數據融合第4部分:開放共享要求》標準內容僅部分展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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